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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政策的五点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1415:44:00浏览:0

各位塾友: 

    为了帮助广东盛和塾各位塾友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事务局对政府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的政策,进行了五点解读,仅供大家参考,并请对人力资源有研究的塾友及塾生企业HR同仁批评指正。 







对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政策的五点解读



2020 年 01 月 25 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了尽力帮助广东盛 和塾塾生企业,我们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仅供广东盛和塾塾生企业参考,请塾生企业根据自身状况,在遵守国家政策的同时,积极应对,切忌盲目照搬。  


问题一:病毒患者、疑似病人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怎么处理?

政府政策: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 的紧急措施结束。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解读: 

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或者隔离期间的工资,不应按照病假或医疗期工资支付,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企业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问题二:对于不能返回广东工作的员工,工资怎么处理?

政府政策: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通知》第三条)  


解读:

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广东工作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休年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如果长时间未能返回广东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待岗,按照待岗工资标准支付。执行工作任务的员工,因疫情未能返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问题三:困难企业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怎么处理?

政府政策: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 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 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第四条、第五条)  


解读: 

因疫情影响的企业,导致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员工通过协商一致调整薪酬、轮岗轮休、调整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如果停产的第一个月按照原工资支付, 进入待岗期,企业发放生活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四:因履行工作受感染的如何处理?

政府政策: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国家人社部函〔2020〕11 号文件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解读: 

因履行工作受感染的医护与其他工作人员的保障措施,这点主要表现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5 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符合此规定,所以应认定为工伤。 


问题五:本条估计极少发生,万中之一,假如有员工无论公司怎么劝说,都拒绝接受公司的检疫安排,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政府政策: 

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下是《刑法》中的对应条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 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 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结束语

请我们广东盛和塾塾生以及企业的相关干部,密切关注国家政策情况,应对特殊 时期员工的劳动关系和工资发放问题,并积极在广东盛和塾两个塾生总群里分享你的经验。分享是最大的利他,分享功德无量! 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广东盛和塾事务局全体工作人员与大家一起,我们一起沉着 冷静,正面面对,硬着头皮顶住,不忘初心,努力做好该做的事!  

广东盛和塾事务局  

2020 年 1 月 2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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